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板勞簡字第33號
原 告 張惠陸
訴訟
代理人 涂惠民
律師
被 告 旭業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陳宥瑋
訴訟代理人 陳慶瑞律師
吳振忠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2月28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
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告法定代理人陳宥瑋」之記載,
應更正為「被告兼法定代理人陳宥瑋」。
理 由
一、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
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