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板勞簡字第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美虹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冠西電子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
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4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34萬元(以先位聲明計至上訴時薪資請求金額),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5,46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
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