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板勞簡字第52號
原 告 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倩雯
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
邵達愷律師
余惠如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黃凌音等發
支付命
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1)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叁拾萬柒仟肆佰叁拾
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仟
捌佰壹拾元。
(2)就被告異議理由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將
繕本直接寄給被
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