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板勞簡字第52號
原 告 皇家國際運通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倩雯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黃凌音等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3 年3 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7,430 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