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1170號
法定
代理人 蔡裕禮
訴訟代理人 侯眾卿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16日
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零伍佰參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
縮減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起訴時原請求被告給付新
臺幣(下同)159,817元。
嗣於民國101年5月31日當庭變更
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90,535元,此
核屬縮減應受判決事項
之聲明,依
上開規定,自應准許之,
合先敘明。
二、原告起訴主張:其於100年12月31日將「看不見的畫面」繪
畫印刷品,委託被告代為
承攬裝訂成畫冊(下稱
系爭畫冊)
共1,000份,原告並已給付
報酬21,000元於被告。
詎被告完
工後所交付之畫冊中竟有922份具有頁碼遭裁切而不完全之
瑕疵,此瑕疵無法修復,且
可歸責於被告,原告
乃再向如附
表所示之加工工廠購料,並委請重新印刷、上光及裝訂,分
別支出30,547元、45,444元、1,784元、1,519元、18,900元
,合計98,194元,依922/1,000之比例核算,被告應賠償原
告9 0,535元(計算式:98,194×922/1,000=90,535元,元
以下四捨五入),其乃於101年1月19日以郵局
存證信函通知
被告解除雙方間之
承攬契約,並請求被告賠償上開金額,但
未獲置理。為此,
爰依
民法第495條第1項規定:「因可歸責
於
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依前二條之
規定,請求修補或
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並得請求
損害賠償。」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事實。
三、被告則求為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並辯稱:
(一)被告為一裝訂廠,只是代原告加工,由原告提供材料即畫
冊版面,其尺寸是原告設計好,內頁是配合封面來裁切的
,被告無法加以更動,因原告提供的版面有問題,大小不
一致,其在裁切內頁時發現有問題,即頁碼會被裁切掉,
隨即通知原告到場,但原告未到,且原告稱隔天就要交件
,只要照裝訂廠方式來製作就可以,被告只好直接裁切加
工,可見系爭畫冊加工後所造成頁碼被裁切之瑕疵,係因
原告提供之材料及依原告之指示而生,不應由被告負賠償
責任。
(二)另被告加工之系爭畫冊,原告只留存二本,有違常情;而
被告亦未見過重新印刷的畫冊,無法確定原告是否有委請
他人再重新印過畫冊?
四、原告主張其於100年12月31日將「看不見的畫面」繪畫印刷
品,委託被告代為承攬裝訂成系爭畫冊共1,000份,原告並
已給付報酬21,000元於被告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1
紙為證,並為被告所不爭執,
堪信為真實。
五、原告另主張被告完工後所交付之系爭畫冊中有922份具有頁
碼遭裁切而不完全之瑕疵,此瑕疵無法修復,且可歸責於被
告等事實,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上開情詞置辯。
經查:
(一)原告
所稱系爭畫冊具有頁碼遭裁切而不完全之瑕疵乙節,
有其提出之系爭畫冊2份為證,而被告亦不否認該等畫冊
為其所加工裝訂,且
自承其在裁切內頁時發現有問題,即
頁碼會被切掉,足見上開瑕疵為被告加工裝訂時所造成甚
明。
(二)另按定作人以工作有瑕疵,主張承攬人應負
瑕疵擔保責任
,僅須就工作有瑕疵之事實舉證,即為已足,
無庸證明承
攬人有可歸責之事由;承攬人如
抗辯工作之瑕疵,係因定
作人所供給材料之性質,或依定作人之指示而生者,對此
項免責之事由,應負
舉證責任(最高法院94年度
台上字第
1504號判決意旨
參照)。本件被告雖辯稱其在裁切系爭畫
冊內頁時發現頁碼會被切掉,隨即通知原告到場,但原告
未到,且原告稱隔天就要交件,只要照裝訂廠方式來製作
就可以,被告只好直接裁切加工,可見系爭畫冊加工後所
造成頁碼被裁切之瑕疵,係因原告提供之材料及依原告之
指示而生
等情,
惟此為原告所否認,自應由被告就所此免
責之事由負舉證責任。關於此點,被告
迄未提出任何具體
事證供本院查證,
難謂其此部分辯解可採,無法認定系爭
畫冊上開瑕疵係因原告所供給材料或依原告之指示而生,
被告不能免負瑕擔保責任;又被告為一專業之裝訂廠,發
現上開瑕疵後,未見改善即逕行加工完成,對系爭畫冊所
生之瑕疵自有可歸責之事由。
(三)又原告所稱有瑕疵之系爭畫冊共922份乙節,雖只提出二
份為證,然原告委託被告承攬裝訂之系爭畫冊,業已轉賣
他人,為被告所是認,尚難期待原告能全數提出,是原告
未全數提出為
佐證,不能謂有違常情;另原告事後請人就
系爭畫冊重新印刷、裝訂等情,亦有如附表加工工廠出具
之統一發票5紙為證,且證人即翊發印刷股份有限公司員
工賴正雄於本院審理時結稱:曾接過原告畫冊印刷之業務
,內容如系爭畫冊,印刷完成後,原告又有拿裝訂好的畫
冊,稱因裝訂有問題,頁碼被裁切到,要其公司重新製作
,即拿原來的檔案重作,而第1次印刷費用含有版費,第2
次則未含版費等情,足見原告所稱系爭畫冊產生前開瑕疵
後,又再委請如附表所示之加工工廠購料,並委請重新印
刷、上光及裝訂等情屬實。
六、按因可歸責於承攬人之事由,致工作發生瑕疵者,定作人除
依前二條之規定,請求修補或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報酬外
,並得請求損害賠償,民法第49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被
告受原告委託承攬系爭畫冊之裝訂工作,既產生頁碼遭裁切
而不完全之瑕疵,且可歸責於被告,則原告依此規定,請求
被告負
損害賠償責任,
即屬有據。而原告因系爭畫冊有瑕疵
,再向如附表所示之加工工廠購料,並委請重新印刷、上光
及裝訂,分別支出30,547元、45,444元、1,784元、1,519元
、18,9 00元,合計98,194元等情,亦有如附表所示廠商出
具之統一發票5紙為證,則依922/1,000之比例核算,被告應
賠償原告90,535元(計算式:98,194×922/1,000=90,535
元)。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
適用
小額訴訟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本件訴訟費用為1,000元,併依職權確定由敗
訴之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台北縣板橋市○○路○段○○巷○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
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
),未依
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曹 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