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1837號
法定
代理人 葉天佑
訴訟代理人 孔憲誠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采泥藝術印刷股
份有限公司更名為采泥藝術事業股份有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三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1)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伍仟壹佰壹拾柒
元,應繳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伍佰元。
(2)對被告之
聲明異議理由,確認金額是否已全部以支票
清償完畢?提出
準備書狀1件及將
繕本1份直接寄給被
告。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
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