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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板小字第 2020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金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2020號 原   告 輝韻視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丁壬 被   告 程淯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華真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2020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1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上 午10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肆仟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1年4月間向原告租用視訊 器材一批,並委託原告架設於世新大學言論廣場,約定租金 及架設費用合計新台幣(下同)14000元,租賃期限自101年 4月22日起至同年月23日止,詎被告於租用完畢後,應給付 之上開款項竟遲不給付,雖經原告屢為催索,被告卻置之不 理。本件被告委任原告架設並租用視訊器材,業已約定委任 報酬及租金,則被告於租期屆滿後,自負有給付報酬及租金 之義務,惟被告迄今遲不給付,為此爰依委任、租賃契約之 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4000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按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非於委任關係終 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又承租人應依約定 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 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 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 之。民法第548條第1項、第439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工程報價單及統一發票影本各1件 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做 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委任及租賃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主文 第1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 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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