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2020號
原 告 輝韻視聽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黃丁壬
被 告 程淯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華真
上列
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2020號請求給付租金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11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20日上
午10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
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
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
主文宣示判決,並
諭知將判決主文、所
裁判之
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肆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十
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壹萬肆仟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之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101年4月間向原告租用視訊
器材一批,並委託原告架設於世新大學言論廣場,約定租金
及架設費用合計新台幣(下同)14000元,租賃期限自101年
4月22日起至同年月23日止,
詎被告於租用完畢後,應給付
之
上開款項竟遲不給付,雖經原告屢為催索,被告卻置之不
理。
本件被告委任原告架設並租用視訊器材,業已約定委任
報酬及租金,則被告於租期屆滿後,自負有給付報酬及租金
之義務,惟被告
迄今遲不給付,為此爰依委任、
租賃契約之
法律關係,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14000元及自
起訴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按
受任人應受報酬者,除契約另有訂定外,
非於委任關係終
止及為明確報告顛末後,不得請求給付。又承租人應依約定
日期,支付租金;無約定者,依習慣;無約定亦無習慣者,
應於租賃期滿時支付之。如租金分期支付者,於每期屆滿時
支付之。如租賃物之收益有季節者,於收益季節終了時支付
之。
民法第548條第1項、第439條分別定有明文。
四、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提出工程報價單及統一發票影本各1件
等件影本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而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做
何聲明或陳述,應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五、從而,原告依委任及租賃契約之
法律關係,訴請判決如主文
第1項,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係
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
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及被告得供相當
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1段30巷1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
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
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