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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板小字第 21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租車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2160號 原   告 佳鴻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學道 訴訟代理人 呂昭慶 被   告 吳文賢 被   告 吳楊美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租車金事件,於中華民國101年11月15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一年九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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