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2360號
原 告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戚觀成
訴訟代理人 黃浩綱
被 告 健逢生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富
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4日
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0 年間向原告提出委託測試之申
請,雙方立有申請書為證,檢驗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9
,925元,其送樣測試之檢驗報告原告均已完成交付,並簽發
統一發票交向被告請款,
惟被告
迄今仍拖欠未給付
上開費用
,雖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
兩造契約之
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費用。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委託試驗申請書5 紙、發票3
紙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
之主張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契約之
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本件檢驗費用29,925元,
核屬正當,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0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
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
裁判
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