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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板小字第 236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2360號 原   告 臺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戚觀成 訴訟代理人 黃浩綱 被   告 健逢生物科技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政富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貳拾伍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於民國100 年間向原告提出委託測試之申 請,雙方立有申請書為證,檢驗費用共計新臺幣(下同)29 ,925元,其送樣測試之檢驗報告原告均已完成交付,並簽發 統一發票交向被告請款,惟被告迄今仍拖欠未給付上開費用 ,雖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為此,依兩造契約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上開費用。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委託試驗申請書5 紙、發票3 紙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 之主張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上開契約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給付本件檢驗費用29,925元,核屬正當,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0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 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000 元(第一審裁判 費),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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