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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板小字第 23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2394號 原   告 天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錦堂 代 理 人 詹惠萍 訴訟代理人 洪怡婷 被   告 楊明治即英特發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4 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 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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