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小字第2394號
原 告 天恆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詹錦堂
代 理 人 詹惠萍
訴訟代理人 洪怡婷
被 告 楊明治即英特發企業社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12月4 日
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柒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一年
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書 記 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