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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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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板小字第 2659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1 月 29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小字第2659號 原   告 上鶴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泰山 訴訟代理人 鍾易舜 被   告 番柏丞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小字第2659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 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 29日上午10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一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捌仟陸佰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訴外人曹夫於民國(下同)100年11月6日00時50 分許,駕駛原告所有之車號00-000號營業小客車,行經新 北市○○區○○街○○巷口時,遭被告駕駛之車號0000-00號 自用小客車因涉嫌支幹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撞擊,導致原 告所有之車輛受有損害,經原告自行送至汽車修配廠維修3 日後,此次車損部分共計為新台幣(下同)6200元(含折舊 後零件烤漆金額1100元、工資為5100元)及修車3日之營業 損失2400元(即3×800=2400),共計8600元。為此爰依侵 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6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原告提出行照、駕照、新北市○○○ ○○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新北市政府警察局交通 大隊中和第一分隊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調解通知 書、估價單、車損照片等件影本為證;被告則經合法通知, 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庭,復未 提出書狀作何聲明、陳述,以供本院審酌,原告之主張自堪 認為真實。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汽車、機車或其他非 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 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 注意者,不在此限,民法第191條之2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 主張上揭事故係因被告涉嫌支幹道車未讓幹線道車先行,致 撞擊原告所有車輛致該車受損,被告之侵權行為與原告車輛 受損間,有相當因果關係,被告應負賠償責任。 五、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 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 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基於同一原因事實受有損害並受有利益者,其請求之賠償 金額,應扣除所受之利益。民法第216條、第216條之1定有 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求賠 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法第 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為估 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舊品 ,應予折舊),最高法院有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一)可資參照。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賠償營業小客車修理費 ,於本院依平均法計算折舊後,其得請求之金額為6200元( 系爭車輛已出廠至本件事故已8年5個月,零件、烤漆折舊後 損害為1100元,加計工資5100元),原告3日未能使用系爭 車輛營業損失2400元,核均為原告因本事故所受損害、所失 利益,自應准許。 六、綜上所述,原告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86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1年12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本件係小額訴訟,應併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9之規定, 確定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為如主文第2項所示金額。 八、本件係小額訴訟事件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及被告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 (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 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 訴。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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