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384號
法定
代理人 曾鴻霖
訴訟代理人 吳建忠
上列原告與
被告昇揚地板企業有限公司間
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0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