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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板小字第 5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運費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503號 法定代理人 郭俊麟 訴訟代理人 潘天龍 上列原告與被告優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運費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829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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