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板小字第 54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3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542號 原   告 劉紀瑛 訴訟代理人 吳偉豪 上列原告與被告立薪企業有限公司間返還價金事件,前於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 元,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000 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欠 新臺幣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6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