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板小字第54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立薪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淑惠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紀瑛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2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徵第
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32第2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