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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板簡字第 10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075號 原   告 大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鄭菜 訴訟代理人 詹至賢 被   告 張翕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1 年9 月19 日所宣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宣示判決筆錄所附附表一、附表二之發票人欄記載「張翕祥」 應更正為「張翕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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