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097號
原 告 唐福生
上列原告與
被告富士興業有限公司等間給付
違約金等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00,00
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2,1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
庭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