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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板簡字第 150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9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508號 原   告 戴姆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幃昌 代 理 人 黃照峯律師 被   告 林睿雄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兩造間之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第18條約定:「因本契約 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影本1件在卷可憑,兩造顯 然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之法院,依上開說明,自 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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