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508號
原 告 戴姆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幃昌
代 理 人 黃照峯
律師
被 告 林睿雄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得以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訴訟之全部或一部,
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
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及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
二、本件
兩造間之房屋預定
買賣契約書第18條約定:「因本契約
發生之訴訟,雙方同意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有房屋預定買賣契約書影本1件在卷
可憑,兩造顯
然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
合意管轄之法院,依
上開說明,自
應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
,顯係違誤。
三、茲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