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66號
上 訴 人 劉有利
被
上訴人 劉樹全
特別
代理人 劉文賓
被 上訴人 寶聯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寶蓮
訴訟代理人 詹儒宗
被 上訴人 陳專成
陳吉松
陳敬禹
陳正秋
陳至揚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界址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八月
二十二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
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七十七條之
十六第一項前段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
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裁定
命其於收受裁定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一○一年
十一月八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
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
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