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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板簡字第 166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665號 原   告 宇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柏霖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 被   告 修柏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照量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101年11月 9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1年11月20日宣示判決。查本件有請原 告法定代理人呂柏霖本人到庭辯論之必要,爰依上開規定再開辯 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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