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665號
原 告 宇璿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柏霖
訴訟代理人 陳志偉
被 告 修柏特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照量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上午十
時三十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理 由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本件前經本院於101年11月
9日宣告辯論終結,定於101年11月20日
宣示判決。查本件有請原
告法定代理人呂柏霖本人到庭辯論之必要,
爰依
上開規定
再開辯
論,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
惟本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吳祉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