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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板簡字第 174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和解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749號 原   告 聯祥交通有限公司            設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法定代理人 蒲盛松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湘婷即蔡嘉仁之繼承人等間請求返還和 解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拾 萬肆仟柒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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