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844號
原 告 吳靉樺即皓群企業社
上列原告與
被告宇田開發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411,671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5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
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