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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板簡字第 187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票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1年度板簡字第187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淮舟 訴訟代理人 許仁杰 被   告 駿羽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祺 被   告 翔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文勇 上列當事人間101年度板簡字第1874號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101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上 午10時,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三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 下︰     法 官 解惟本     書記官 吳祉瑩     通 譯 王曉萍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並諭知將判決主文、所裁判之訴訟標的 及其理由要領,記載於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柒仟伍佰伍拾元,及各 自附表所示之提示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貳佰肆拾玖萬柒仟伍佰伍拾 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被告受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執有被告駿羽纖維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經被 告翔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背書如附表所示之支票7紙,詎於 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付款人為付款之提示而遭退票,追索 無效之事實,已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支票及退票理由單各 7件為證。被告等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書 狀作何聲明或陳述,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 三、按發票人應按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發票人、承兌人、 背書人及其他票據債務人,對於執票人連帶負責;執票人向 支票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請求自為付款提示之日起之利 息,如無約定利率者,依年利率六釐計算;票據法第126條 、第96條第1項,第133條訂有明文,又依票據法第144條、 第96條之規定於支票準用之,從而,原告依票據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清償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即無不 合,應予准許。 四、本判決第1項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至第4項訴訟適用 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及被告 得供相當擔保金額而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吳祉瑩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 前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附表: ┌──┬───────┬────┬────┬────┬─────┐ │編號│付款人 │ 發票日 │提示日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 │ │ │ │ │(新台幣)│ │ ├──┼───────┼────┼────┼────┼─────┤ │ 1 │第一銀行土城分│101.08.2│101.08.2│385500元│XA0000000 │ │ │行 │0 │0 │ │ │ ├──┼───────┼────┼────┼────┼─────┤ │ 2 │第一銀行土城分│101.08.2│101.08.2│270500元│XA0000000 │ │ │行 │5 │7 │ │ │ ├──┼───────┼────┼────┼────┼─────┤ │ 3 │第一銀行土城分│101.09.3│101.10.0│532000元│DA0000000 │ │ │行 │0 │1 │ │ │ ├──┼───────┼────┼────┼────┼─────┤ │ 4 │第一銀行土城分│101.10.2│101.10.2│550300元│DA0000000 │ │ │行 │0 │2 │ │ │ ├──┼───────┼────┼────┼────┼─────┤ │ 5 │第一銀行土城分│101.10.2│101.10.2│453000元│DA0000000 │ │ │行 │0 │2 │ │ │ ├──┼───────┼────┼────┼────┼─────┤ │ 6 │第一銀行土城分│101.10.2│101.10.2│181250元│DA0000000 │ │ │行 │5 │5 │ │ │ ├──┼───────┼────┼────┼────┼─────┤ │ 7 │第一銀行土城分│101.10.2│101.10.2│125000元│DA0000000 │ │ │行 │5 │5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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