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板簡字第1932號
原 告 艾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淑桂
訴訟代理人 彭韻如
被 告 優隼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帆
訴訟代理人 曾稚宜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2年8月15日
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肆仟肆佰貳拾肆點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
標的物拍定、變
賣或物之交付前,以美金肆仟肆佰貳拾肆點柒元為原告
預供擔保
或將請求標的物
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其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向被告購買友達面板500片(型號:
B156XW04 V.5,下稱
系爭面板),每片價格含稅為美金45.
15元,雙方並約定面板為A Grade(A級品),即需符合友
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達公司)內部Z規及P規檢驗
規範(下稱Z規及P規),但放寬單顆亮點數為3顆,單顆
暗點數為3顆,單顆點的總數不超過5顆(下稱335品質)
,
惟仍不允許有連點情況存在,如亮點兩連結,暗點三連
結,亮點三連結...等,其餘異物、漏光、明暗不均之
現象以友達公司A級面板檢驗規範為準,並由被告保證品
質無亮點率為70%,雙方並於同年月11日分別付款及交貨
完畢。
詎被告交付之系爭面板經原告檢驗後發現無亮點者
僅有159片,若依被告保證無亮點率須達70%計算,只227
片合於品質,後經當日雙方以電話協議,原告願放寬達A
規標準者計330片,其餘170片則不符合雙方約定之品質,
此經被告指派之工程師至原告工廠確認無誤,並於同年月
13日以電子郵件發文承認係因品管認知及檢驗儀器不足始
有此檢驗差異,原告在同年月12日取得被告口頭同意後即
安排空運系爭面板中之330片交付向原告訂購面板之下游
客戶精英電腦(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公司(下稱精英公司
)進行後段組裝,雖被告於同年月13日要求全批退貨,否
則不處理170片不良品的瑕疵問題,但為原告所不能接受
。而
上開170片之面板既存有瑕疵,造成原告損害,
爰請
求解除該部分之
買賣契約,請求被告退還170片面板之價
金共美金7675.5元(計算式:45.15×170=7675.5元);
另原告之下游客戶精英公司因原告交貨數量不足,致該公
司工廠因而停線,損失美金1904.5元,
乃要求原告賠償,
原告以貨款沖銷方式賠償後,亦受有美金1904.5元損害,
被告應負賠償責任,總計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9580元。爰
此,提起
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
支付命令
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
遲延
利息。
(二)對於被告下述
抗辯之陳述:
1友達公司就所生產之面板,其內部的分級檢驗標準雖定
為Z規、P規及N規,惟多年來友達公司之代理商均告知
業界慣稱之A級品面板需符合Z規及P規,而業界
所稱之
A-級品面板則指符合N規檢驗規範(下稱N規)者,雙方
間之採購訂單既約定原告購買之系爭面板為A級品,即
需符合Z規及P規,
非只符合N規之A-級品;另被告亦曾
向原告購買友達A級品面板達7次,若依被告所稱友達公
司無A級品規範,為何被告向原告所下之訂購單亦加註
「A grade」?而原告均據被告採購訂單之要求,以Z規
及P等級之面板出貨,且被告亦要求不符合Z規及P規之
面板需退換貨,如依被告所稱符合N規亦屬A級品,則被
告何能要求原告退換貨?
2另原告所購買之系爭面板亦不允許有連點情況存在,否
則亦屬有瑕疵,此雖未於雙方間之採購訂單上約定,惟
此為Z規及P規之檢驗規範;且原告於採購訂單簽訂後,
曾於當日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其所購買之系爭面板不能
有連點存在,被告於同日及翌日(11日)以電子郵件回
覆稱當然會把連點的狀況列入檢測之範圍內,顯見原告
所購買之系爭面板不能有連點情況存在甚明。
3又原告所主張不符合雙方約定品質之170片面板經友達
公司鑑定結果,認均為該公司所生產,標籤為原廠標籤
,標籤
所載型號及序號為該公司面板的編號、編碼無誤
,是被告辯稱該170片面板組成內容與標籤不符,標籤
遭更換過等語,
不足採信。
4再者,系爭面板僅170片具有瑕庛,其餘330片已達檢驗
標準,二者可分,原告自有權決定只就170片部分請求
解除買賣契約。
5被告雖另辯原告和精英公司的採購訂單日期是8月13日
,採購單編號為00000000,料號為09b000-000000,需
求日為2012年8月9日,與精英公司要求賠償之工廠停線
賠償單上面所載採購單號編號為00000000,料號為09B
000-000000完全不符合的,故精英公司的損失與被告出
售面板無關等語。然查精英公司係於101年7月10日以採
購訂單向原告購買友達面板1250片,採購單號編號為00
000000,與精英公司停線賠償單上所載編號相同,訂單
原載需求日期固為2012年8月9日,但後經其採購人員以
電子郵件要求改於101年7月15日交貨,原告始於同年7
月11日向被告下單購買系爭面板,但因被告交付之系爭
面板品質不良造成交貨數量短缺,以致精英公司生產線
斷料,原告因而遭處以停線損失罰款計美金1904.5元,
並表明後續數量無法補足之下,精英公司始於101年8月
13日修改採購訂單數量為1186片,並於採購訂單上勾選
為更正之訂單,編號並更正為00000000,足見精英公司
工廠停線損失與被告出售之系爭面板有關。
二、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及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並辯稱:
(一)友達公司就面板的檢驗規範並無原告所指之A級品檢驗規
範,只有Z規、P規及N規,雙方約定的買賣契約只要求面
板符合335品質及無亮點率為70%,非以Z規、P規及N規作
為檢驗規範,而是另外協議達成交貨的標準,故無法以Z
規及P規作為系爭面板是否有瑕疵之檢驗規範。且被告於
回傳原告之銷售確認單上,已清楚標示賣的是B156XW04
V.5 500pcs 43USD,並無載明是A級品或符合A規之產品,
原告提出之採購訂單雖載有「A Grade」字樣,然此為原
告
定型化契約,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感,難以注意其存
在或加以辨識,該字樣並不足以構成契約內容;另被告銷
售確認單上載有被告收款銀行帳號,原告收到銷售確認單
確認無誤後,才安排付款,如原告認交貨標準有問題應不
會安排付款。
(二)被告於101年7月11日交付系爭面板前,曾與原告於同年7
月10日以電子郵件溝通交貨情形,當時已清楚告知原告,
面板大部分的亮點都會帶連點,且連點會在此次交易檢測
規範內,惟被告所指之亮點為一像素(英文為Pixel),
原告所指亮點為子像素(連結,英文為Dot/Sub-pixel)
,其要求
解除契約並退款之面板,其亮點兩連結只是被告
所稱之一亮點,亦即被告所指的兩連亮點為2Pixel,係指
紅藍綠子像素都顯示亮,有2組,共有6個子像素(dots)亮
點,始認係超出契約規範的5個點而視瑕疵品,原告亦以
電子郵件回覆了解此狀況。
嗣原告所指170片有瑕疵之面
板經友達公司鑑定結果只有5片超過2個以上的連點;且原
告在通知系爭面板有問題時,被告亦清楚告知上開連點的
檢驗規範,若不接受這個規範,被告願負全責,將貨物全
數收回並全額退款,然原告並未安排全部退貨,復將面板
出售給
第三人,顯示原告同意此檢驗規範。
(三)雙方之買賣契約並未無清楚約定335品質以何種標準檢驗
,被告以公司流程內之規範檢驗,並無不妥,自不能認被
告就品管認知及檢驗儀器有所不足,且被告指派工程師至
原告廠檢驗時,只檢驗系爭回板中之1箱,發現事有蹊翹
時,已清楚告知原告1箱不能代表全部,要求雙方會同檢
驗後,再行處理瑕疵問題,但原告完全不理會。
(四)原告所主張不符合雙方約定品質之170片面板組成內容與
標籤不符,標籤遭更換過,因其上有疑似換標之刮痕,爰
聲請原廠友達公司鑑定標籤是否遭更換過。
(五)原告收到系爭面板後,被告曾於101年7月13日以電子郵件
告知原告,若對被告的亮點的檢驗規範有所爭執,可解除
全部契約,退貨退款,惟原告只解除帶點面板部分之契約
,致與原來的70%沒點的面板分離,造成此批面板價值降
低,損害被告,顯不合理,被告主張原告不能只退30%帶
點的面板,其自得要求原告解除全部買賣契約。
(六)又原告和精英公司的採購訂單日期是8月13日,採購單編
號為00000000,料號為09b000-000000,需求日為2012年
8月9日,與精英公司要求賠償之工廠停線賠償單上面所載
採購單號編號為00000000,料號為09B000-000000完全不
符合的,故精英公司的損失與被告出售面板無關,原告請
求被告賠償該公司工廠因停線所造成之美金1904.5元,非
屬有據。
三、原告主張其於101年7月11日向被告購買系爭面板,每片價格
含稅為美金45.15元,雙方並約定面板需符合335品質,並由
被告保證品質無亮點率為70%,雙方並於同年月11日分別付
款及交貨完畢等事實,
業據其提出採購訂單(Purchase
Orde r)、銷售確認單(訂單資料列)、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各1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
爭執,
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雙方上開買賣契約並約定系爭面板為「A Grade
」(A級品),即需符合友達公司內部Z規及P規,非只符合N
規之A-級品,且不允許有連點情況存在,如亮點兩連結,暗
點三連結,亮點三連結...等,其餘異物、漏光、明暗不
均之現象以友達公司A級面板檢驗規範為準等事實,則為被
告所否認,並辯稱雙方約定的買賣契約只要求面板符合335
品質及無亮點率為70%,非以Z規、P規及N規作為檢驗規範,
且其於回傳原告之銷售確認單上,並未載明是A級品或符合A
規之產品;另被告於101年7月11日交付系爭面板前,曾與原
告於同年7月10日以電子郵件溝通交貨情形,當時已清楚告
知原告,面板大部分的亮點都會帶連點,惟被告所指之亮點
為一像素(英文為Pixel,原告所指亮點為子像素(連結,
英文為Dot/Sub-pixel),其要求解除契約並退款之面板,
其亮點兩連結只是被告所稱之一亮點,亦即被告所指的兩連
亮點為2Pixel,係指紅藍綠子像素都顯示亮,有2組,共有6
個子像素(dots)亮點,始認係超出契約規範的5個點而視瑕
疵品,原告亦以電子郵件回覆了解此狀況
等情。
經查:
(一)原告所提出之上開採購訂單雖載明
兩造交易之系爭面板為
「A Grade」(A級品),然其性質為何?符合何種檢驗規
範之面板始符合「A Grade」?該採購訂單上並未加以約
定,故是否符合Z規及P規者始為「A Grade」面板,即有
疑義?且被告於收受原告之該採購訂單後,回覆原告之銷
售確認單(訂單資料列印)時,並未接受以「A Grade」
面板作為兩造買賣標的;另經本院函請友達公司釋明有關
該公司生產面板之分級檢驗規範,在A級部分是否為Z規及
P規?在A-級部分是否為N規?結果覆稱:「...,本公
司分級檢驗標準有Z、P、N等級,但無A及A-等級,本公司
對於A及A-等級的分級檢驗標準並不了解。」此有該公司
102年5月28日友達(法)字第0000000號函在卷
可稽,足
見原告所稱其所購買之系爭面板應為「A Grade」(A級品
),需符合友達公司Z規及P規乙節,
尚非可信。至於原告
對此雖另爭執稱:「被告亦曾向原告購買友達A級品面板
達7次,若依被告所稱友達公司無A級品規範,為何被告向
原告所下之訂購單亦加註「A gra de」?而原告均據被告
採購訂單之要求,以Z規及P等級之面板出貨,且被告亦要
求不符合Z規及P規之面板需退換貨,如依被告所稱符合N
規亦屬A級品,則被告何能要求原告退換貨?」並提出被
告之訂購單為證。然觀該訂購單亦未載明是否符合Z規及P
規者始為「A Grade」面板,且兩造先前之交易與本件交
易互為不同之買賣契約,先前約定之交易條件不當然即成
為本件之交易條件,故不能據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二)又原告於簽訂上開採購訂單後,曾於當日以電子郵件通知
被告其所購買之系爭面板不能有連點存在,被告於同日及
翌日(11日)以電子郵件回覆稱當然會把連點的狀況列入
檢測之範圍內,此有原告提出而為被告所不爭執之下列電
子郵件為證:①July 10,2012 10:04PM原告發給被告之電
子電郵稱:「A規是不能有兩連亮點的哦,...。」②
July 10,2012 11:48PM被告回覆原告之電子郵件稱:「是
的我知道,雖然一開始談的規範內沒有連點,但與您也配
合了段時間,知道您的規範,早上已經和Fisher了解過了
,雖然15.6的SLIM貨況很不好,大部分的亮點都會帶連點
,已經特別為您安排檢驗了,請您放心,連點的部分在這
次安排的規範內。」③July 10,2012 11:53PM原告發給被
告之電子郵件稱:「請您放心,連點的部分在這次安排的
規範內.這個意思是連點是規範內還是規範外??」④201
2年7月11日星期三上午12:07被告發給原告之電子郵件稱
:「給了我一個表現的機會,當然是把連點的狀況列入檢
測的範圍內,不然也不會特別打電話給FISHER詢問這個狀
況.FISHER說他不接受連點,需要問AMY,因為考量您在國
外,不想讓您擔心,所以我一開始就已經硬著頭皮挑了..
. 連問都沒問您.」,足見兩造就系爭面板已約定除了應
符合335品質外,亦不能有連點狀況存在,否則即不符合
雙方約定之品質。
五、依據本院所認定兩造就系爭面板約定之品質既為需符合335
品質,但不能有連點狀況存在,經本院將原告所主張不符上
開約定而具有瑕疵之170片面板囑託友達公司逐一鑑定,其
結果覆稱:「一、...:1.經本公司至艾洋公司進行鑑定
,確認所提供之170片面板為本公司所生產,其標籤為本公
司原廠標籤,標籤所載型號及序號應為本公司面板的編號、
編碼無誤。...。1)不超過3個亮點,不超過3個暗點,合
計不超過5個點的標準,未達者僅有編號90、97、100、165
、167五件,其餘均有到達。2)達到上述標準,但超過2個(
含)以上連點的面板數共有98件,如附件『檢測結果清單』
灰色欄位,未超過2個(含)以上連點的面板數共有72件。
」此有該公司上開函文
在卷可稽。經綜合該鑑定結果與所檢
附之檢測結果清單,足認上開170片面板並無被告所稱組成
內容與標籤不符,標籤遭更換過之情形,而其中面板中共有
98片未達「需符合335品質,但不能有連點狀況存在」之品
質,其餘72片則符合。
六、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
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
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
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
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又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
前五條(
民法第354條至第358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
,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
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4條
、第35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物之瑕疵,指存在於物之
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意思,認為物
應具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查
本件被告售之系爭面板中既有98片未達「需符合335品質,
但不能有連點狀況存在」之標準,即未具有兩造約定之品質
,已具有瑕疵甚明。而原告於收受系爭面板交付後之翌日即
101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瑕疵情況,並於同年月13日要求退
還瑕疵之面板,此為被告所是認,並有被告於101年12月13
日提出之補充陳述表在卷可稽,足見原告於發現瑕後,已於
101年7月13日向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另系爭面板共
有500片,每一片應為獨立交易標的而可分割存存,而上開
98片面板復具有瑕疵,且被告又不願應原告之要求只退還該
98片面板,反要求原告將系爭面板全部退還,此足認被告並
無分割處理該98片面板之意,則原告解除此部分買賣契約並
無顯失公平之處;至於被告既為應負上開
瑕疵擔保責任之義
務人,自無權要求為權利人之原告應退還全部分之系爭面板
以作為解除契約之條件,是被告要求原告需解除全部買賣契
約,始得主張權利乙節,非屬有據。
七、次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
回復原狀之義務,除
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
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系
爭面板中之98片既存有瑕疵,原告已解除此部分之契約,則
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此部分之價金,
核屬有據,
經計算後,被告應償還原告之金額共為美金4424.7元(計算
式:45.15×98=4424.7元)。
八、末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
並二者之間,有相當
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
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
難謂有
損害賠償
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度
台上字第481號判例
可資參照
)。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
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
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917號判
例亦可資參照)。本件原告復主張其購買系爭面板後,轉售
予下游客戶精英公司進行後段組裝,因被告交付之面板具有
瑕疵致交貨予精英公司之數量不足,造成該公司損失美金19
04.5元,原告以貨款沖銷方式賠償後,即受有美金1904.5元
損害,被告應負賠償責任等情,雖提出原告與精英公司的採
購訂單、精英公司工廠端停線損失單據、工廠停線賠償單及
貨款沖銷明細等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此損失與其
出售本件系爭面板無關等語。茲查:原告與精英公司的採購
訂單日期是8月13日,採購單編號為00000000,料號為09b0
00-000 000,需求日為2012年8月9日,此與精英公司要求賠
償之工廠停線賠償單上面所載採購單號編號為00000000,料
號為09B000-000000,完全不符合,且上開資料為原告或精
英公司所片面出具,為私文書,原告並未舉證證明為真正,
縱原告稱精英公司係於101年7月10日以採購訂單向原告購買
友達面板1250片,採購單號編號為00000000,與精英公司停
線賠償單上面所載編號相同,訂單原載需求日期固為2012年
8月9日,但後經其採購人員以電子郵件要求改於101年7月15
日交貨,原告始於同年7月11日向被告下單購買系爭面板屬
實,亦難憑以認定其與精英公司之交易面板與本件被告出售
之系爭面板有關,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損失美金19
04.5元,尚非有據。
九、
綜上所述,本件系爭面板中既98片具有瑕疵,則原告解除此
部分買賣契約,並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價金美金4424.7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
予駁回。
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爰併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如主文第4項所示。
十一、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被告復聲請訊問友達公司上開
鑑定人
員就兩連亮之亮點為dot /sub-pixel (子像素)或pixel(
像素),為解釋,已無必要;且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
另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
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
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曹 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