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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板簡字第 1932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板簡字第1932號 原   告 艾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桂 訴訟代理人 彭韻如 被   告 優隼光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威帆 訴訟代理人 曾稚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2年8月1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肆仟肆佰貳拾肆點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 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應由被告負擔百分之四十六,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但被告如於執行標的物拍定、變 賣或物之交付前,以美金肆仟肆佰貳拾肆點柒元為原告預供擔保 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得免為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其於民國101年7月11日向被告購買友達面板500片(型號: B156XW04 V.5,下稱系爭面板),每片價格含稅為美金45. 15元,雙方並約定面板為A Grade(A級品),即需符合友 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友達公司)內部Z規及P規檢驗 規範(下稱Z規及P規),但放寬單顆亮點數為3顆,單顆 暗點數為3顆,單顆點的總數不超過5顆(下稱335品質) ,惟仍不允許有連點情況存在,如亮點兩連結,暗點三連 結,亮點三連結...等,其餘異物、漏光、明暗不均之 現象以友達公司A級面板檢驗規範為準,並由被告保證品 質無亮點率為70%,雙方並於同年月11日分別付款及交貨 完畢。詎被告交付之系爭面板經原告檢驗後發現無亮點者 僅有159片,若依被告保證無亮點率須達70%計算,只227 片合於品質,後經當日雙方以電話協議,原告願放寬達A 規標準者計330片,其餘170片則不符合雙方約定之品質, 此經被告指派之工程師至原告工廠確認無誤,並於同年月 13日以電子郵件發文承認係因品管認知及檢驗儀器不足始 有此檢驗差異,原告在同年月12日取得被告口頭同意後即 安排空運系爭面板中之330片交付向原告訂購面板之下游 客戶精英電腦(蘇州工業園區)有限公司(下稱精英公司 )進行後段組裝,雖被告於同年月13日要求全批退貨,否 則不處理170片不良品的瑕疵問題,但為原告所不能接受 。而上開170片之面板既存有瑕疵,造成原告損害,爰請 求解除該部分之買賣契約,請求被告退還170片面板之價 金共美金7675.5元(計算式:45.15×170=7675.5元); 另原告之下游客戶精英公司因原告交貨數量不足,致該公 司工廠因而停線,損失美金1904.5元,乃要求原告賠償, 原告以貨款沖銷方式賠償後,亦受有美金1904.5元損害, 被告應負賠償責任,總計被告應給付原告美金9580元。爰 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 利息。 (二)對於被告下述抗辯之陳述: 1友達公司就所生產之面板,其內部的分級檢驗標準雖定 為Z規、P規及N規,惟多年來友達公司之代理商均告知 業界慣稱之A級品面板需符合Z規及P規,而業界所稱之 A-級品面板則指符合N規檢驗規範(下稱N規)者,雙方 間之採購訂單既約定原告購買之系爭面板為A級品,即 需符合Z規及P規,非只符合N規之A-級品;另被告亦曾 向原告購買友達A級品面板達7次,若依被告所稱友達公 司無A級品規範,為何被告向原告所下之訂購單亦加註 「A grade」?而原告均據被告採購訂單之要求,以Z規 及P等級之面板出貨,且被告亦要求不符合Z規及P規之 面板需退換貨,如依被告所稱符合N規亦屬A級品,則被 告何能要求原告退換貨? 2另原告所購買之系爭面板亦不允許有連點情況存在,否 則亦屬有瑕疵,此雖未於雙方間之採購訂單上約定,惟 此為Z規及P規之檢驗規範;且原告於採購訂單簽訂後, 曾於當日以電子郵件通知被告其所購買之系爭面板不能 有連點存在,被告於同日及翌日(11日)以電子郵件回 覆稱當然會把連點的狀況列入檢測之範圍內,顯見原告 所購買之系爭面板不能有連點情況存在甚明。 3又原告所主張不符合雙方約定品質之170片面板經友達 公司鑑定結果,認均為該公司所生產,標籤為原廠標籤 ,標籤所載型號及序號為該公司面板的編號、編碼無誤 ,是被告辯稱該170片面板組成內容與標籤不符,標籤 遭更換過等語,不足採信。 4再者,系爭面板僅170片具有瑕庛,其餘330片已達檢驗 標準,二者可分,原告自有權決定只就170片部分請求 解除買賣契約。 5被告雖另辯原告和精英公司的採購訂單日期是8月13日 ,採購單編號為00000000,料號為09b000-000000,需 求日為2012年8月9日,與精英公司要求賠償之工廠停線 賠償單上面所載採購單號編號為00000000,料號為09B 000-000000完全不符合的,故精英公司的損失與被告出 售面板無關等語。然查精英公司係於101年7月10日以採 購訂單向原告購買友達面板1250片,採購單號編號為00 000000,與精英公司停線賠償單上所載編號相同,訂單 原載需求日期固為2012年8月9日,但後經其採購人員以 電子郵件要求改於101年7月15日交貨,原告始於同年7 月11日向被告下單購買系爭面板,但因被告交付之系爭 面板品質不良造成交貨數量短缺,以致精英公司生產線 斷料,原告因而遭處以停線損失罰款計美金1904.5元, 並表明後續數量無法補足之下,精英公司始於101年8月 13日修改採購訂單數量為1186片,並於採購訂單上勾選 為更正之訂單,編號並更正為00000000,足見精英公司 工廠停線損失與被告出售之系爭面板有關。 二、被告則求為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及陳明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 保請准免為假執行,並辯稱: (一)友達公司就面板的檢驗規範並無原告所指之A級品檢驗規 範,只有Z規、P規及N規,雙方約定的買賣契約只要求面 板符合335品質及無亮點率為70%,非以Z規、P規及N規作 為檢驗規範,而是另外協議達成交貨的標準,故無法以Z 規及P規作為系爭面板是否有瑕疵之檢驗規範。且被告於 回傳原告之銷售確認單上,已清楚標示賣的是B156XW04 V.5 500pcs 43USD,並無載明是A級品或符合A規之產品, 原告提出之採購訂單雖載有「A Grade」字樣,然此為原 告定型化契約,因字體、印刷或其他情感,難以注意其存 在或加以辨識,該字樣並不足以構成契約內容;另被告銷 售確認單上載有被告收款銀行帳號,原告收到銷售確認單 確認無誤後,才安排付款,如原告認交貨標準有問題應不 會安排付款。 (二)被告於101年7月11日交付系爭面板前,曾與原告於同年7 月10日以電子郵件溝通交貨情形,當時已清楚告知原告, 面板大部分的亮點都會帶連點,且連點會在此次交易檢測 規範內,惟被告所指之亮點為一像素(英文為Pixel), 原告所指亮點為子像素(連結,英文為Dot/Sub-pixel) ,其要求解除契約並退款之面板,其亮點兩連結只是被告 所稱之一亮點,亦即被告所指的兩連亮點為2Pixel,係指 紅藍綠子像素都顯示亮,有2組,共有6個子像素(dots)亮 點,始認係超出契約規範的5個點而視瑕疵品,原告亦以 電子郵件回覆了解此狀況。嗣原告所指170片有瑕疵之面 板經友達公司鑑定結果只有5片超過2個以上的連點;且原 告在通知系爭面板有問題時,被告亦清楚告知上開連點的 檢驗規範,若不接受這個規範,被告願負全責,將貨物全 數收回並全額退款,然原告並未安排全部退貨,復將面板 出售給第三人,顯示原告同意此檢驗規範。 (三)雙方之買賣契約並未無清楚約定335品質以何種標準檢驗 ,被告以公司流程內之規範檢驗,並無不妥,自不能認被 告就品管認知及檢驗儀器有所不足,且被告指派工程師至 原告廠檢驗時,只檢驗系爭回板中之1箱,發現事有蹊翹 時,已清楚告知原告1箱不能代表全部,要求雙方會同檢 驗後,再行處理瑕疵問題,但原告完全不理會。 (四)原告所主張不符合雙方約定品質之170片面板組成內容與 標籤不符,標籤遭更換過,因其上有疑似換標之刮痕,爰 聲請原廠友達公司鑑定標籤是否遭更換過。 (五)原告收到系爭面板後,被告曾於101年7月13日以電子郵件 告知原告,若對被告的亮點的檢驗規範有所爭執,可解除 全部契約,退貨退款,惟原告只解除帶點面板部分之契約 ,致與原來的70%沒點的面板分離,造成此批面板價值降 低,損害被告,顯不合理,被告主張原告不能只退30%帶 點的面板,其自得要求原告解除全部買賣契約。 (六)又原告和精英公司的採購訂單日期是8月13日,採購單編 號為00000000,料號為09b000-000000,需求日為2012年 8月9日,與精英公司要求賠償之工廠停線賠償單上面所載 採購單號編號為00000000,料號為09B000-000000完全不 符合的,故精英公司的損失與被告出售面板無關,原告請 求被告賠償該公司工廠因停線所造成之美金1904.5元,非 屬有據。 三、原告主張其於101年7月11日向被告購買系爭面板,每片價格 含稅為美金45.15元,雙方並約定面板需符合335品質,並由 被告保證品質無亮點率為70%,雙方並於同年月11日分別付 款及交貨完畢等事實,業據其提出採購訂單(Purchase Orde r)、銷售確認單(訂單資料列)、渣打國際商業銀行 股份有限公司匯出匯款賣匯水單各1件為證,並為被告所不 爭執,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另主張雙方上開買賣契約並約定系爭面板為「A Grade 」(A級品),即需符合友達公司內部Z規及P規,非只符合N 規之A-級品,且不允許有連點情況存在,如亮點兩連結,暗 點三連結,亮點三連結...等,其餘異物、漏光、明暗不 均之現象以友達公司A級面板檢驗規範為準等事實,則為被 告所否認,並辯稱雙方約定的買賣契約只要求面板符合335 品質及無亮點率為70%,非以Z規、P規及N規作為檢驗規範, 且其於回傳原告之銷售確認單上,並未載明是A級品或符合A 規之產品;另被告於101年7月11日交付系爭面板前,曾與原 告於同年7月10日以電子郵件溝通交貨情形,當時已清楚告 知原告,面板大部分的亮點都會帶連點,惟被告所指之亮點 為一像素(英文為Pixel,原告所指亮點為子像素(連結, 英文為Dot/Sub-pixel),其要求解除契約並退款之面板, 其亮點兩連結只是被告所稱之一亮點,亦即被告所指的兩連 亮點為2Pixel,係指紅藍綠子像素都顯示亮,有2組,共有6 個子像素(dots)亮點,始認係超出契約規範的5個點而視瑕 疵品,原告亦以電子郵件回覆了解此狀況等情。經查: (一)原告所提出之上開採購訂單雖載明兩造交易之系爭面板為 「A Grade」(A級品),然其性質為何?符合何種檢驗規 範之面板始符合「A Grade」?該採購訂單上並未加以約 定,故是否符合Z規及P規者始為「A Grade」面板,即有 疑義?且被告於收受原告之該採購訂單後,回覆原告之銷 售確認單(訂單資料列印)時,並未接受以「A Grade」 面板作為兩造買賣標的;另經本院函請友達公司釋明有關 該公司生產面板之分級檢驗規範,在A級部分是否為Z規及 P規?在A-級部分是否為N規?結果覆稱:「...,本公 司分級檢驗標準有Z、P、N等級,但無A及A-等級,本公司 對於A及A-等級的分級檢驗標準並不了解。」此有該公司 102年5月28日友達(法)字第0000000號函在卷可稽,足 見原告所稱其所購買之系爭面板應為「A Grade」(A級品 ),需符合友達公司Z規及P規乙節,尚非可信。至於原告 對此雖另爭執稱:「被告亦曾向原告購買友達A級品面板 達7次,若依被告所稱友達公司無A級品規範,為何被告向 原告所下之訂購單亦加註「A gra de」?而原告均據被告 採購訂單之要求,以Z規及P等級之面板出貨,且被告亦要 求不符合Z規及P規之面板需退換貨,如依被告所稱符合N 規亦屬A級品,則被告何能要求原告退換貨?」並提出被 告之訂購單為證。然觀該訂購單亦未載明是否符合Z規及P 規者始為「A Grade」面板,且兩造先前之交易與本件交 易互為不同之買賣契約,先前約定之交易條件不當然即成 為本件之交易條件,故不能據為原告有利之認定。 (二)又原告於簽訂上開採購訂單後,曾於當日以電子郵件通知 被告其所購買之系爭面板不能有連點存在,被告於同日及 翌日(11日)以電子郵件回覆稱當然會把連點的狀況列入 檢測之範圍內,此有原告提出而為被告所不爭執之下列電 子郵件為證:①July 10,2012 10:04PM原告發給被告之電 子電郵稱:「A規是不能有兩連亮點的哦,...。」② July 10,2012 11:48PM被告回覆原告之電子郵件稱:「是 的我知道,雖然一開始談的規範內沒有連點,但與您也配 合了段時間,知道您的規範,早上已經和Fisher了解過了 ,雖然15.6的SLIM貨況很不好,大部分的亮點都會帶連點 ,已經特別為您安排檢驗了,請您放心,連點的部分在這 次安排的規範內。」③July 10,2012 11:53PM原告發給被 告之電子郵件稱:「請您放心,連點的部分在這次安排的 規範內.這個意思是連點是規範內還是規範外??」④201 2年7月11日星期三上午12:07被告發給原告之電子郵件稱 :「給了我一個表現的機會,當然是把連點的狀況列入檢 測的範圍內,不然也不會特別打電話給FISHER詢問這個狀 況.FISHER說他不接受連點,需要問AMY,因為考量您在國 外,不想讓您擔心,所以我一開始就已經硬著頭皮挑了.. . 連問都沒問您.」,足見兩造就系爭面板已約定除了應 符合335品質外,亦不能有連點狀況存在,否則即不符合 雙方約定之品質。 五、依據本院所認定兩造就系爭面板約定之品質既為需符合335 品質,但不能有連點狀況存在,經本院將原告所主張不符上 開約定而具有瑕疵之170片面板囑託友達公司逐一鑑定,其 結果覆稱:「一、...:1.經本公司至艾洋公司進行鑑定 ,確認所提供之170片面板為本公司所生產,其標籤為本公 司原廠標籤,標籤所載型號及序號應為本公司面板的編號、 編碼無誤。...。1)不超過3個亮點,不超過3個暗點,合 計不超過5個點的標準,未達者僅有編號90、97、100、165 、167五件,其餘均有到達。2)達到上述標準,但超過2個( 含)以上連點的面板數共有98件,如附件『檢測結果清單』 灰色欄位,未超過2個(含)以上連點的面板數共有72件。 」此有該公司上開函文在卷可稽。經綜合該鑑定結果與所檢 附之檢測結果清單,足認上開170片面板並無被告所稱組成 內容與標籤不符,標籤遭更換過之情形,而其中面板中共有 98片未達「需符合335品質,但不能有連點狀況存在」之品 質,其餘72片則符合。 六、按物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第373條之規定危 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瑕疵,亦無滅失或 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疵。但減少之程度,無 關重要者,不得視為瑕疵。出賣人並應擔保其物於危險移轉 時,具有其所保證之品質;又買賣因物有瑕疵,而出賣人依 前五條(民法第354條至第358條)之規定,應負擔保之責者 ,買受人得解除其契約或請求減少其價金,但依情形,解除 契約顯失公平者,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民法第354條 、第359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物之瑕疵,指存在於物之 缺點而言。凡依通常交易觀念,或依當事人之意思,認為物 應具之價值、效用或品質,而不具備者,即為物有瑕疵。查 本件被告售之系爭面板中既有98片未達「需符合335品質, 但不能有連點狀況存在」之標準,即未具有兩造約定之品質 ,已具有瑕疵甚明。而原告於收受系爭面板交付後之翌日即 101年7月12日已告知被告瑕疵情況,並於同年月13日要求退 還瑕疵之面板,此為被告所是認,並有被告於101年12月13 日提出之補充陳述表在卷可稽,足見原告於發現瑕後,已於 101年7月13日向被告為解除契約之意思表示;另系爭面板共 有500片,每一片應為獨立交易標的而可分割存存,而上開 98片面板復具有瑕疵,且被告又不願應原告之要求只退還該 98片面板,反要求原告將系爭面板全部退還,此足認被告並 無分割處理該98片面板之意,則原告解除此部分買賣契約並 無顯失公平之處;至於被告既為應負上開瑕疵擔保責任之義 務人,自無權要求為權利人之原告應退還全部分之系爭面板 以作為解除契約之條件,是被告要求原告需解除全部買賣契 約,始得主張權利乙節,非屬有據。 七、次按契約解除時,當事人雙方回復原狀之義務,除法律另有 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受領之給付為金錢者,應附加自受 領時起之利息償還之,民法第259條第2款定有明文。本件系 爭面板中之98片既存有瑕疵,原告已解除此部分之契約,則 原告依前開規定,請求被告返還此部分之價金,核屬有據, 經計算後,被告應償還原告之金額共為美金4424.7元(計算 式:45.15×98=4424.7元)。 八、末按損害賠償之債,以有損害之發生及有責任原因之事實, 並二者之間,有相當因果關係為成立要件。故原告所主張損 害賠償之債,如不合於此項成立要件者,即難謂有損害賠償 請求權存在(最高法院48年度台上字第481號判例可資參照 )。復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原告負舉 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則被告就其抗辯事實即令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 累,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最高法院17年度上字第917號判 例亦可資參照)。本件原告復主張其購買系爭面板後,轉售 予下游客戶精英公司進行後段組裝,因被告交付之面板具有 瑕疵致交貨予精英公司之數量不足,造成該公司損失美金19 04.5元,原告以貨款沖銷方式賠償後,即受有美金1904.5元 損害,被告應負賠償責任等情,雖提出原告與精英公司的採 購訂單、精英公司工廠端停線損失單據、工廠停線賠償單及 貨款沖銷明細等為證,然為被告所否認,並辯稱此損失與其 出售本件系爭面板無關等語。茲查:原告與精英公司的採購 訂單日期是8月13日,採購單編號為00000000,料號為09b0 00-000 000,需求日為2012年8月9日,此與精英公司要求賠 償之工廠停線賠償單上面所載採購單號編號為00000000,料 號為09B000-000000,完全不符合,且上開資料為原告或精 英公司所片面出具,為私文書,原告並未舉證證明為真正, 縱原告稱精英公司係於101年7月10日以採購訂單向原告購買 友達面板1250片,採購單號編號為00000000,與精英公司停 線賠償單上面所載編號相同,訂單原載需求日期固為2012年 8月9日,但後經其採購人員以電子郵件要求改於101年7月15 日交貨,原告始於同年7月11日向被告下單購買系爭面板屬 實,亦難憑以認定其與精英公司之交易面板與本件被告出售 之系爭面板有關,則原告請求被告賠償此部分之損失美金19 04.5元,尚非有據。 九、綜上所述,本件系爭面板中既98片具有瑕疵,則原告解除此 部分買賣契約,並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價金美金4424.7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應 予駁回。 十、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而被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免為假執行, 爰併宣告被告得供擔保免為假執行如主文第4項所示。 十一、本件事證已臻明確,被告復聲請訊問友達公司上開鑑定人 員就兩連亮之亮點為dot /sub-pixel (子像素)或pixel( 像素),為解釋,已無必要;且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 另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附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板橋市○○ 路○段○○巷○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曹 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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