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963號
上 訴 人 鄭惠璘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
送達代收人 李炎蒼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7
樓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亞欣業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柒仟
叁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