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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板簡字第 196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5 月 13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963號 上 訴 人 鄭惠璘  住新北市○○區○○路○○○號3樓            送達代收人 李炎蒼            住新北市○○區○○街○○巷○○弄○○號7             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歐亞欣業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返還借款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4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拾萬柒仟 叁佰陸拾叁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陸仟陸佰壹拾伍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新 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5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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