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板簡字第 19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988號 原   告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原   告 德友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文燦       容承盛 被   告 板橋我家第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維哲 訴訟代理人 劉志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2 年7 月22日下午2 時35 分,在本庭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