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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板簡字第 19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服務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9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住同上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友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板橋我家第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 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上訴 人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新臺幣(下同)9 萬1,200 元、上 訴人德友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部分2 萬6,775 元, 應各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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