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98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號10樓
法定
代理人 王步天 住同上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德友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住同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板橋我家第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間給付服
務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各核定為上訴
人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部分新臺幣(下同)9 萬1,200 元、上
訴人德友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部分2 萬6,775 元,
應各徵第二審
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