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1988號
原 告 中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步天
原 告 德友達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步天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容承盛
被 告 板橋我家第二期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宋正華
訴訟代理人 蔡鴻儒
劉志峰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宋正華承受為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續行訴訟。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喪失
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
代理權消滅者
,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
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又
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
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
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
訟法第170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之原法定代理人吳維哲於起訴後程序中,其職務
已於民國102 年4 月19日由宋正華接任,原代理權已消滅,
此有新北市板橋區公所102 年5 月21日新北板工字第000000
0000號備查函在卷
可稽。茲因本件被告
上開承受訴訟人
迄未
為承受之聲明,原告亦未聲明承受訴訟,
爰依職權命宋正華
承受為本件被告之法定代理人續行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