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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板簡字第 210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0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100號 上 訴 人 市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榮芳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吉年興業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 對於中華民國一○二年一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拾萬肆仟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肆仟玖佰陸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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