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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板簡字第 21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字第2104號 原   告 何益泰 被   告 寶豐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麗玲 訴訟代理人 黃美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私法人之普通審判籍,依總事務所(主事務所) 所在地定之。所謂總事務所,自係指定明章程業經註冊之合 法總事務所而言,若事實上任意遷移未經變更章程依法註冊 之總事務所,縱使實際上為辦理該法人事務之處所,要無拘 束起訴之原告必應在該處所之法院起訴之理。最高法院著有 18年上字第1720號判例可參。 二、本件被告主營業住所係在臺北市○○區○○○路○○○號5樓之 2 ,有公司變更登記查詢表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解惟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吳祉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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