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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板簡字第 50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101年度板簡字第500號 原   告 陳信良 被   告 楊 園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就本院100 年度交 簡字第4039號被告過失傷害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0 年 度交簡附民字第224 號),經本院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 民國101 年6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仟玖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 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 實 及 理 由 要 領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民事 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本件原告於辯論時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主張原請 求被告應賠償給付新臺幣(下同)317,800 元,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減縮請求為202,000 元及上開法定遲延利息,合於民事訴訟 法第255 條第1 項第3 款規定情形,自應予准許,合先敘明 。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復核無 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0 年2 月9 日上午8 時16分許,無 照駕駛車號000-00號營業用小客車營業時,疏未注意行車前 應詳細檢查車輛各項零件之狀況,貿然駕駛上開車輛沿新北 市○○區○○路往福祥路方向行駛,行至永和路70號前時, 因方向盤卡住致車輛失控,擦撞時正站在車號00-0000 號 自用小客車右後車尾之原告,使原告因而受有右側下肢挫擦 傷、左手掌及手指開放性傷口、膝蓋、小腿、腳腕嚴重挫傷 等傷害。原告因傷至醫院診所治療,因此支出醫療費用共 20,000元;又原告原任職新電工業有限公司,每日工資1,30 0 元,因傷無法工作,計薪資損失共182,000 元,合計上開 損害共202,000 元,應由被告負賠償責任。為此,請求被告 賠償給付原告新臺幣202,000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提出如附表所 示之醫療費用收據為證。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 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 四、經查,本件被告於於上開時地,因上開駕車過失,擦撞原告 致原告受有上開傷害等事實,業經本院100 年度交簡字第40 39號刑事案件審認屬實,有該案刑事確定判決在卷可稽,復 有該刑事案件卷證資料影本附卷可徵認真實。準此,足 認本件車禍肇事,應由被告對原告負全部過失之損害賠償責 任。 五、原告請求賠償之各項金額,核列如下: ㈠醫療費用部分:查其提出如附表所示之醫療費用單據,參 諸其本件所受傷害之診斷證明,經核如附表編號1 至24所 示部分,合計3,987 元,均堪認與本件被告肇事過失傷害 之行為有關,核屬必要,應予准許。至如附表編號25、26 所示之醫療費用單據部分,或因單據內容不清無法辨識, 或係就診時間與原告被害時間相距已久,衡其上開傷勢一 般痊癒時間,顯與本件肇事所受傷害有關,故認不足採 。是此部分,原告得請求之醫療費用為3,987 元,逾此金 額之請求,則屬無據。 ㈡工作薪資損失部分:此部分請求,原告雖提出有其99年度 新電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薪資所得之扣繳憑單為據,惟原告 於本院審理時已自陳其於新電工業公司上班工作至99年底 ,即未繼續工作等語明確(見本院101 年6 月7 日言詞辯 論筆錄),而本件肇事係發生於000 年0 月0 日,即為原 告未繼續工作之後,可見原告於本件肇事時,已無工作, 從而其自亦無因傷而無法工作之薪資損害可言,是原告此 部分之請求,應屬無據,為無理由。 六、從而,綜上所述,原告請求被告賠償給付醫藥費損害3,987 元,及自訴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0 年9 月28日起至清償 日止之法定遲延利息,合於民法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規定, 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至逾此部分之醫療費用、 薪資損失等其餘請求,依上理由,則於法無據,為無理由, 自應予駁回。 七、本判決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 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同法第389 條第1 項第3 款之 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又本件係原告 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 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故無 訴訟費用額確定及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 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石 于 倩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6 日 -------------------------------------------------------- 附表: ┌─┬─────┬──────┬────┬───────┐ │編│ 就診日期 │就診院所科別│繳付費用│備 註│ │號│ │ │(新臺幣)│ │ ├─┼─────┼──────┼────┼───────┤ │01│100.02.09 │署立雙和醫院│ 474元│ │ │ │ │急診 │ │ │ ├─┼─────┼──────┼────┼───────┤ │02│100.02.11 │署立雙和醫院│ 677元│ │ │ │ │骨科 │ │ │ ├─┼─────┼──────┼────┼───────┤ │03│100.02.25 │臺北長庚醫院│ 565元│ │ │ │ │骨科 │ │ │ ├─┼─────┼──────┼────┼───────┤ │04│100.02.13 │孫國勝外科診│ 166元│ │ │ │ │所外科 │ │ │ ├─┼─────┼──────┼────┼───────┤ │05│100.02.14 │孫國勝外科診│ 100元│ │ │ │ │所外科 │ │ │ ├─┼─────┼──────┼────┼───────┤ │06│100.02.15 │孫國勝外科診│ 150元│ │ │ │ │所外科 │ │ │ ├─┼─────┼──────┼────┼───────┤ │07│100.02.16 │孫國勝外科診│ 100元│ │ │ │ │所外科 │ │ │ ├─┼─────┼──────┼────┼───────┤ │08│100.02.18 │孫國勝外科診│ 150元│ │ │ │ │所外科 │ │ │ ├─┼─────┼──────┼────┼───────┤ │09│100.02.20 │孫國勝外科診│ 150元│ │ │ │ │所外科 │ │ │ ├─┼─────┼──────┼────┼───────┤ │10│100.02.21 │孫國勝外科診│ 100元│ │ │ │ │所外科 │ │ │ ├─┼─────┼──────┼────┼───────┤ │11│100.02.17 │慈育廣合中醫│ 120元│ │ │ │ │診所內科 │ │ │ ├─┼─────┼──────┼────┼───────┤ │12│100.03.08 │慈育廣合中醫│ 120元│ │ │ │ │診所內科 │ │ │ ├─┼─────┼──────┼────┼───────┤ │13│100.03.10 │慈育廣合中醫│ 100元│ │ │ │ │診所內科 │ │ │ ├─┼─────┼──────┼────┼───────┤ │14│100.03.14 │慈育廣合中醫│ 120元│ │ │ │ │診所內科 │ │ │ ├─┼─────┼──────┼────┼───────┤ │15│100.04.19 │慈育廣合中醫│ 120元│ │ │ │ │診所內科 │ │ │ ├─┼─────┼──────┼────┼───────┤ │16│100.02.19 │力康骨科診所│ 150元│ │ │ │ │骨科 │ │ │ ├─┼─────┼──────┼────┼───────┤ │17│100.02.22 │力康骨科診所│ 50元│ │ │ │ │物理治療 │ │ │ ├─┼─────┼──────┼────┼───────┤ │18│100.02.23 │力康骨科診所│ 50元│ │ │ │ │物理治療 │ │ │ ├─┼─────┼──────┼────┼───────┤ │19│100.02.24 │力康骨科診所│ 50元│ │ │ │ │物理治療 │ │ │ ├─┼─────┼──────┼────┼───────┤ │20│100.02.25 │力康骨科診所│ 50元│ │ │ │ │物理治療 │ │ │ ├─┼─────┼──────┼────┼───────┤ │21│100.03.02 │力康骨科診所│ 150元│ │ │ │ │神經內科 │ │ │ ├─┼─────┼──────┼────┼───────┤ │22│100.03.02 │力康骨科診所│ 200元│ │ │ │ │神經內科 │ │ │ ├─┼─────┼──────┼────┼───────┤ │23│100.03.02 │康健藥師藥局│ 25元│力康骨科診所處│ │ │ │藥費 │ │方 │ ├─┼─────┼──────┼────┼───────┤ │24│100.03.03 │力康骨科診所│ 50元│ │ │ │ │物理治療 │ │ │ ├─┼─────┼──────┼────┼───────┤ │25│100.月日不│力康骨科診所│ 不詳│單據不清 │ │ │詳 │不詳 │ │ │ ├─┼─────┼──────┼────┼───────┤ │26│100.12.18 │康健藥師藥局│ 45元│力康骨科診所處│ │ │ │藥費 │ │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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