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板簡救字第 2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訴訟救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簡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張惠陸 法定代理人 陳宥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勞工或 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 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旭業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資遣費 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 訟救助,經查:聲請人名下並無不動產或汽車,100年度所 得收入僅有自相對人處取得之薪資新台幣(下同)000000 元,有本院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1 件附卷可稽,且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非法解僱為由提起本件 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有本院101年度板勞簡字第33 號 卷可稽,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