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板簡救字第24號
聲 請 人 張惠陸
法定
代理人 陳宥瑋
主 文
准予
訴訟救助。
理 由
一、
按當事人無
資力支出
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勞工或
工會提起確認
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
訟法所定
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亦有明
文。
二、
本件聲請人以其與旭業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
資遣費
等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
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
訟救助,
經查:聲請人名下並無
不動產或汽車,100年度所
得收入僅有自
相對人處取得之薪資新台幣(下同)000000
元,有本院
依職權調取之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1
件附卷
可稽,且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非法解僱為由提起本件
訴訟,非顯無勝訴之望,亦有本院101年度板勞簡字第33 號
卷可稽,核本件聲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1段30巷1號)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
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
附
繕本)。
書記官 黃大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