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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板簡調字第 4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101年度板簡調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國煒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安 訴訟代理人 林春池 相 對 人 駿晟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鄧淑君 人 相 對 人 潘明仁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而本件 之被告住所地分別為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 及雲林縣麥寮鄉○○村○○0○00號,而侵權行為地分別為 雲林縣麥寮鄉○○村○○0○00號及臺中市○○區○○街○○ 號之7。因被告住所所在地不在同一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及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侵權行為地法院 即共同管轄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應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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