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101年度板簡調字第495號
聲 請 人 國煒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建安
訴訟代理人 林春池
相 對 人 駿晟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鄧淑君
人
相 對 人 潘明仁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有所請求而涉訟,而本件
之
被告之
住所地分別為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0號
及雲林縣麥寮鄉○○村○○0○00號,而侵權行為地分別為
雲林縣麥寮鄉○○村○○0○00號及臺中市○○區○○街○○
號之7。因被告住所所在地不在同一法院,是依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及第20條但書之規定,自應由侵權行為地法院
即共同管轄法院臺灣雲林地方法院管轄。應依職權將本件移
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蔡斐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