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1年度板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永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姿足
相 對 人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兆明
上列
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
擔保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柒拾參元後,本院一○一年度
司執字第一二○二一一號
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院一○一年度板簡
字第二○六○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
按「有
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
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裁定提
起
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查:
本件聲請人係以其經向本院提起101年度板簡字
第206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1年
度司執字第12021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院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101年度板簡字第2060號債務
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並審
酌相對人等因本件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所受之損害即為其
聲請執行之
債權額新臺幣65473元,
爰酌定相當之擔保准許
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