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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1 年度板聲字第 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1 年 12 月 03 日
裁判案由:
停止執行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板聲字第99號 聲 請 人 永靖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姿足 相 對 人 全夆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兆明 上列當事人間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陸萬伍仟肆佰柒拾參元後,本院一○一年度 司執字第一二○二一一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院一○一年度板簡 字第二○六○號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判決確定前應暫予停止。 理 由 一、按「有回復原狀之聲請或提起再審或異議之訴,或對於和解 為繼續審判之請求,或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撤銷調解之 訴,或對於法院依強制執行法第4 條第1 項第5 款之裁定提 起抗告時,法院依必要情形,或依聲請定一相當並確實擔保 ,得為停止強制執行之裁定」,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 項定 有明文。查:本件聲請人係以其經向本院提起101年度板簡字 第2060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為理由,聲請裁定停止本院101年 度司執字第120211號強制執行事件之強制執行程序。 二、本院經調取該執行卷宗及本院101年度板簡字第2060號債務 人異議之訴卷宗審究後,認為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並審 酌相對人等因本件停止強制執行程序可能所受之損害即為其 聲請執行之債權額新臺幣65473元,爰酌定相當之擔保准許 之。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鄭瓊琳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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