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勞簡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薪資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20號 被   告 天下生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湯明達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兆鋑間給付. 民國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參萬壹仟柒佰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壹佰陸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