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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勞簡字第 2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23號 原   告 李俊賢 訴訟代理人 李基益律師 複代理人  丁怡文 被   告 鎧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柄達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鄧雅茹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昭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春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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