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26號
原 告 鄒右詩
訴訟
代理人 粘舜權
律師
鍾欣惠律師
蘇忠聖律師
被 告 晟鼎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建銘
訴訟代理人 羅翠慧律師
羅筱茜律師
複代 理 人 魏小嵐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