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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勞簡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34號 原   告 洪安瑀 訴訟代理人 方正儒律師 被   告 國倫人力資源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國揚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律師 複代理人  陳姿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事 實 及 理 由 一、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一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公司主營業所所在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路 ○○○○○○號3樓,依民事訴訟法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自應由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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