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板勞簡字第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東南管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閻自源
訴訟代理人 賴玉梅
律師
周福珊律師
王嘉斌律師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閻自泉間給付
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 年4 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12,000 元,應徵第二
審
裁判費1,83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
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林米慧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劉春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