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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小字第 1324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6 月 2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1324號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訴訟代理人 蔡曜謙 訴訟代理人 胡鈞 被   告 造億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帕 上列當事人間 102 年度板小字第 1324 號給付扣押款事件於中 華民國102年6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102年6月21日下午4時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及其事實、理由之要領如下: 主 文 被告應自民國100年11月22日起至板院清100司執土字 第110833號移轉命令失效止,在新臺幣65,165元, 自民國93年4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20計 算之利息及執行費用新臺幣521元範圍內,按月將吳花哖每月 支領勞務報酬(含獎金、津貼、補助費、研究費˙˙等)3分之 1其中41.9%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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