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1453號
原 告 童話網路媒體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葉柔君
訴訟代理人 丁勤修
庄君榮
林 昊
被 告 巨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國輝
訴訟代理人 李敏琴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9 月16日
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
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民事
訴訟法第255 條第1 項但書規定之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
限。
本件原告於辯論時,就原主張請求給付新臺幣(下同)
1 萬5,120 元,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擴張請求給付金額為3 萬7,800 元,
及自追加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經核合於
上揭規定情形,應予准許,
合先敘明
。
二、原告主張:
㈠緣被告於民國101 年8 月15日與原告簽訂「網頁關鍵字優
化工程委託協議書」,委由原告於雅虎網頁上施作關鍵字
優化工程,約定每月之服務費用為3,780 元,就被告提供
之5 組關鍵字「煙火」、「煙火批發」、「煙火秀」、「
中秋節煙火」、「聖誕節煙火」等字組,承作協助此5 組
關鍵字排名有所進步,並提供後續服務。
詎被告自101 年
10月起即未依約給付服務費,經原告以
存證信函催告給付
,仍置之不理,
迄102 年7 月已累計積欠共3 萬7,800 元
未付。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原告
上開積欠之服
務費3 萬7,800 元,及自追加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並提出網頁關鍵字優化工程委託協議書、存證信函等影本
為證。
㈢對被告
抗辯之陳述:
⒈本件
系爭合約係屬年約,且契約內容載有上開5 組關鍵
字可修改,故原告僅係協助被告之關鍵字組可達到搜尋
首頁,並無保證關鍵字組上首頁之條款。
⒉原告有依約施作被告網頁關鍵字之優化工程,並提供後
續服務,為被告建立「客戶售後服務紀錄表」及後台查
詢,原告並有於101 年11月13日、同年月27日與被告聯
繫並均有填寫「客戶意見回報單」。另被告於101 年11
月14日向原告要求更換關鍵字組,原告亦即依其要求提
供更改關鍵字組文件,並為被告更換關鍵字組之「中秋
節煙火」修改為「跨年煙火」。
⒊又被告
所稱其直至原告來電催款始知訴外人袁玉純離職
,
惟被告於上開向原告要求更換關鍵字組時,已改由原
告員工江誼瑄為被告服務,被告並於客戶簽名處蓋章,
被告如何說其直至原告來電催款始知袁玉純已離職。另
被告指稱合約上袁玉純
所載電話及傳真號碼為空號
云云
,惟原告為被告更換關鍵字組時,已有表明原告之聯絡
電話及傳真號碼。
⒋再依原告提供之後台查詢服務可知,被告於101 年11月
1 日至102 年5 月1 日間各組關鍵字之排名,「煙火」
自第19名上升至第11名,「煙火批發」自第27名上升至
第17名,「煙火秀」自第36名上升至第21名,「聖誕節
煙火」保持在第一頁,「跨年煙火」自200 名以外上生
至第33名,是原告業已依約為被告提供之關鍵字組排名
上升。
⒌並提出客戶售後服務表、客戶意見回報單、關鍵字修改
單、101 年11月至102 年5 月關鍵字追蹤系統查詢資料
等影本為憑。
三、被告抗辯:
㈠被告公司自95年成立迄今一直在網路上拓展知名度,公司
關鍵字排名均維持一定水準,至101 年
適逢訴外人袁玉純
代表原告向被告推銷其網路關鍵字排行服務,遂於101 年
8 月15日與原告簽約,並給付首期金額1 萬8,900 元,依
原告合約上所述,其可提供被告公司關鍵字自然排序「首
頁」輪播曝光機會,並約定以第1 字組「煙火」及第2 字
組「煙火批發」為關鍵字重要字組。
㈡詎其後至原告來電催付款項時,始知訴外人袁玉純已離職
,更換服務人員,復發現
兩造合約上之袁玉純電話及傳真
號碼均係空號,使被告有受騙感覺,之後原告完全未告知
說明上情,僅係一直來電要錢,且簽約至原告催款
期間幾
個月,被告網路排名全無進步,未履行達到使被告重要字
組排名首頁輪播名次之承諾,幾次試圖與原告溝通解決方
案,但原告均置之不理,被告自不能依約付款。被告簽約
時有要求其重要關鍵字組在首頁前10排序內始付款,原告
亦同意,否則被告只需委託雅虎購買廣告即可,何須委託
原告優化排名。
㈢另被告亦無主動要求原告更改關鍵字組,而係原告主動聯
絡被告,是否要因節慶改變關鍵字組,且更換關鍵字時,
與被告聯絡之人自稱係工程部,並未告知袁玉純已離職之
事。
爰聲明駁回原告之訴,如受不利之判決,願供
擔保請
准
宣告免為假執行。
㈣並提出兩造上開委託協議書、原告催款之存證信函、被告
回覆之存證信函、原告提供之關鍵字追蹤系統查詢資料等
影本為據。
四、
經查:
㈠依兩造間「網頁關鍵字優化工程委託協議書」內容所示,
被告可設定關鍵字5 組,供原告協助被告網頁自然排序雅
虎搜尋網頁(每頁10筆排序)「首頁」輪播曝光之機會,
原告提供網頁關鍵字自然排序雅虎搜尋網頁「首頁」輪播
曝光機會,並提供每日網頁報表即時查詢進度(5 組內)
,被告可每日上線觀看,且提供履約保證,被告設定之5
組關鍵字組為「煙火」、「煙火批發」、「煙火秀」、「
中秋節煙火」(101 年11月14日更換為「跨年煙火」)、
「聖誕節煙火」等字組,其中「煙火」、「煙火批發」約
定為「重要字組」。可見,原告約定提供服務之主要給付
義務為協助被告設定之網頁關鍵字排序達到雅虎搜尋網頁
「首頁」之目標,尤其係其中「煙火」、「煙火批發」2
組重要字組之排序,而約定被告應給付之每月3,780 元之
費用,即為原告達成上開關鍵字排名服務目標之
報酬,此
由原告提供客戶查詢之關鍵字追蹤系統查詢資料所示,均
詳列有每日各關鍵字排序名次及每月合計達成及未達成首
頁排序天數,即可見甚明。原告雖陳稱:其僅係協助被告
之關鍵字組可達到搜尋首頁,並無保證關鍵字組上首頁之
條款云云,則其何須於系爭契約特色說明特別標明「排序
首頁」字句,並提供每日網頁關鍵字排序資料供客戶查詢
,況依其系爭契約所示確有將「煙火」、「煙火批發」2
組關鍵字組標明為「重要字組」,亦
堪認被告上開所辯:
簽約時有要求其重要關鍵字組在首頁前10排序內始付款,
原告亦同意等語,應
非虛詞,足以採信,是原告上開所述
,並無保證關鍵字組排序首頁約定云云,應非可採。
㈡次按原告雖主張:依其提供之後台查詢服務關鍵字排序資
料可知,被告於101 年11月1 日至102 年5 月1 日間各組
關鍵字之排名,「煙火」自第19名上升至第11名,「煙火
批發」自第27名上升至第17名,「煙火秀」自第36名上升
至第21名,「聖誕節煙火」保持在第一頁,「跨年煙火」
自200 名以外上生至第33名,是原告業已依約為被告提供
之關鍵字組排名上升云云。但查,除上開「聖誕節煙火」
自始即在雅虎搜尋網頁排序1 、2 名外,其餘被告設定之
關鍵字組於上開期間從未達成排序首頁之目標,原告雖稱
上開各關鍵字組排序有上升,惟僅係就該期間起始二日相
比,然綜觀全部排序資料所示,上開各關鍵字組排序起伏
不定,且多係排序於20名以後至60名之間,顯
難認原告已
有履行其達成協助被告網頁自然排序雅虎搜尋網頁「首頁
」或排序提升目標之給付義務,至上開「聖誕節煙火」自
始即在雅虎搜尋網頁排序1 、2 名,原告亦難據以主張已
履行其上開契約給付義務。是本件於原告舉證有依約達成
關鍵字排名目標實據前,被告自得拒絕給付原告請求之服
務費,並無違約遲延付款可言。準此,原告據以被告遲延
給付上開服務費請款為由,主張被告應依約給付系爭服務
費用云云,即非有據。
五、從而,
綜上所述,本件原告主張依上開契約關係,請求被告
依約給付原告系爭積欠之服務費3 萬7,800 元,及自追加訴
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尚非有據,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又本件事證
已臻明確,
兩造其餘攻擊
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
核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另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六、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原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
裁
判費),由原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