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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小字第 204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040號 原   告 允盈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雅麗 訴訟代理人 陳錦源 被   告 曹爾侃 上列當事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聲請移轉管轄,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本件侵權行為發生在彰化,原告因被 告侵權行為損害慘重,若須至鈞院應訴,所費時間金錢心力 甚鉅,請將本件訴訟移轉管轄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等語。 二、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 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係原告向被告住所地管轄法院即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後,經被告提出異議視為起訴,而繫屬於本院審理,依 上揭規定本院管轄權。原告雖聲請移送管轄至侵權行為 地之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然該侵權行為地法院依法非 專屬管轄法院,且本件既已繫屬於本院管轄審理,除兩造另 有移轉管轄之合意外,尚難僅依一造聲請移轉法院管轄。是 本件原告片面聲請移轉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審理,尚非有據 ,要難准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依法不得抗告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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