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3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鄧文彥
被 告 順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偉
被 告 王進興
江秀玲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江秀玲於
繼承江建忠之遺產限度內應與被告順歌交通企業有
限公司、王進興
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江秀玲於繼承江建忠之遺產限度內
與被告順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王進興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
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
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