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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小字第 23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320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鄧文彥 被   告 順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智偉 被   告 王進興       江秀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江秀玲於繼承江建忠之遺產限度內應與被告順歌交通企業有 限公司、王進興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貳拾伍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 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 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 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江秀玲於繼承江建忠之遺產限度內 與被告順歌交通企業有限公司、王進興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 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 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4 日 書 記 官 莊雅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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