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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小字第 23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9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39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鐘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巧姿 上列原告與被告茂喜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前於聲請 對被告發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4 萬3,820 元,應繳第 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 欠500 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逾 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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