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601號
原 告 樂林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蘇光展
上列原告與
被告廖利芬即登姿服裝企業社間清償債務事件,前於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雖已據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
元,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9 萬5,615 元,應
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欠500 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庭補繳
上開所欠裁判費餘額
,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