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2712號
原 告 躍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躍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咼昇華
訴訟代理人 許國賢
被 告 鼎承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及人
送達代收人 楊晉佳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2 年12月19日
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二年八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原告「躍澐科技有限公司」起訴後,於民國102 年11月
4 日變更組織為「躍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合先敘明。又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緣被告自101 年11月間起至102 年3 月間,陸續
向原告訂購貨品鈹銅針,價額共計新臺幣(下同)12萬1,27
5 元,業經原告交貨完成並開立發票,其中銷貨退回計4 萬
6,830 元,尚有貨款7 萬4,445 元。
詎其後被告未依約付款
,屢經催索,均置之不理。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
上開所欠貨款7 萬4,445 元,並自
支付命令送達
翌日起至清
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統一發票、營業人銷貨退回進
貨退出或折讓證明單等影本為證,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庭
,僅於就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時具狀泛稱:
系爭債務尚有糾葛
云云,
惟並未具體舉證
以實其說,復未提出其他書狀作何聲
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是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主張
堪信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買賣之
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
付上開尚欠之買賣貨款7 萬4,445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
日起即102 年8 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
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 條之20規定,
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同法第436 條
之19規定,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第一審
裁判費),
由被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
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