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裁定
102年度板小字第2718號
原 告 東陽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明雄
訴訟代理人 江韋志
被 告 陳怡靜
法定代理人 陳文榮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249 條第1 項第
6 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2 年11月8
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2 年
11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
可稽。
三、原告逾期
迄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23、第436 條第2 項、第249 條第
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
繕本)。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