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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小字第 2853 號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2年度板小字第2853號 原   告 同鄉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明發 被   告 上造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玉衡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板小字第2853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2年12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102年12月30日下午1時30分整, 在本院板橋簡易庭第3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游婷麟   法院書記官 蔡斐雯 朗讀案由到場當事人: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判決主文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9,060元自民國102年10月1 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台幣39,060元為原告預供 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書記官 蔡斐雯 法 官 游婷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斐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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