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471號
原 告 蘇慧芯
被 告 徐火盛
上列
當事人間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因原告就本院101 年度簡
字第4933號被告傷害等刑事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101 年度簡
附民字第308 號),經本院刑事庭
裁定移送前來,於中華民國10
2 年5 月27日
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捌仟叁佰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一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
駁回。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
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
本件被告經
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
期日到場,復核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 條各款情形,
爰依原告
聲請,由其
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1 年6 月3 日20時20分許,在新北
市○○區縣○○道○ 段○○巷口,因細故與原告發生口角,竟
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
上開不特定人得共見共聞之處所,
以「幹你娘、你有沒有被人幹過」等語辱罵原告,損害原告
名譽,並不斷朝原告靠近、咆哮,原告之男友詹旻翰見狀,
遂拿出放置在機車置物箱內之伸縮警棍,要求被告勿再靠近
,並偕同原告轉身欲離開現場之際,豈料被告伺機搶下該伸
縮警棍,另基於傷害之犯意,持該伸縮警棍及以腳踹方式毆
打訴外人詹旻翰頭部、臉部及身體各處,原告見狀上前阻止
,被告復持該伸縮警棍,毆打原告頭部,致原告受有前額頭
皮撕裂傷之傷害。
嗣原告就醫治療後,共支出醫療費用新臺
幣(下同)1,800 元,又原告因傷請假2 日未能工作,另受
有薪資損失1 萬4,000 元,再原告因此受有精神損害,被告
應賠償
精神慰撫金3 萬4,200 元,上開各項金額總計為5 萬
元。為此,提起本訴,請求被告賠償給付原告上開金額5 萬
元,及自訴狀
繕本送達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
計算之利息。並提出亞東紀念醫院出具之診斷證明書、醫療
費用收據、紘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簡稱「紘碩公司」)
出具之請假扣薪證明等影本為證。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經提出上開資料為證,被告上開公然侮
辱、傷害等
犯行,亦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起訴後,由
本院以101 年度簡字第4933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應執行拘
役四十日在案,有該刑事案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刑事簡
易判決
可稽,復經本院調閱該傷害等案件刑事案卷查核無誤
,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
作何聲明或陳述以供本院審酌,依本院調查之結果,原告之
主張
堪信為真實。
四、原告請求賠償之各項金額,核列如下:
㈠醫療費用1,800 元部分:查其提出之醫療費用單據,
參諸
其本件所受傷害之診斷證明,均與本件被告傷害之行為有
關,
核屬必要,應均予准許。
㈡請假薪資損失1 萬4,000 元部分:此部分原告固提出有紘
碩公司出具之請假扣薪證明為憑,
惟衡諸原告於該公司職
務為業務,其二日之薪資損失即達1 萬4,000 元,顯與常
情有違,經本院調閱原告101 年薪資所得資料,紘碩公司
於101 年給付原告薪資之總額為42萬7,181 元,依此核計
原告之日薪為1,187 元(427,181 元÷12÷30),是原告
此部分請求應以2,368 元(1,187 元×2 日)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逾此金額之請求,則
尚非有據,要難准許。
㈢精神慰撫金3 萬4,200 元部分:核諸原告確有上開公然侮
辱、傷害原告身體、健康
等情,衡諸原告名譽受損,且其
受傷後治療過程精神、身體均不免受有痛苦,是其此部分
請求,依
民法第195 條之規定,尚無不合,爰斟酌本件肇
事經過、原告受傷情節、
兩造之身分、地位、
經濟能力及
對原告生活精神上之影響等狀況,認原告請求之精神損害
賠償金額尚屬允當,應均予准許。
五、從而,
綜上所述,原告本於上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賠償給付醫療費用1,800 元、薪資損失2,368 元
、精神慰撫金3 萬4,200 元等合計3 萬8,368 元,及自
起訴
狀繕本送達被告翌日即101 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
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核屬正當,為有理由,應予准
許,
逾此範圍之請求,則核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係
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 條之20規定,就原告勝訴部分,
依職權宣告假執
行。又本件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
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事件,免納
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
他
訴訟費用,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
諭知負擔,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彭 全 曄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
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如委任
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
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書記官 黃 炎 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6 月 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