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板橋簡易庭 102 年度板小字第 520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2 年 03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給付扣押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520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劉祐銘 被   告 台灣味喝桶海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鈺璿 新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1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玖 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 二日起至訴外人陳冠宏自被告離職之日止,按月將訴外人陳冠宏 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報酬之三分之一,並自各該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 復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