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板小字第520號
原 告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文展
訴訟代理人 劉祐銘
被 告 台灣味喝桶海餐飲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鈺璿 新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1日
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於新臺幣肆萬肆仟伍佰捌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玖仟玖
佰零柒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
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之範圍內,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月十
二日起至訴外人陳冠宏自被告離職之日止,按月將訴外人陳冠宏
每月得支領之各項薪資
報酬之三分之一,並自各該期應給付日之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給付原告。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
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
上訴
書狀,上訴於本院
合議庭,並按
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當
事人之上訴,
非以
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
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
裁定駁回
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曹 復